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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元酸菜鱼结账时变288元 店主称敢发网上就弄死应如何维权? 环球讯息

2023-04-24 20:17:12 来源:刘京梅律师

4月22日,一位旅行博主称在羊卓雍错观景台的餐馆就餐时,点了一份78元的酸菜鱼,结果结账时变成一斤78元,在拍摄现场视频时还被店主恶狠狠地威胁:“不要网上发,否则弄死你!”

根据该博主晒出的菜单,显示点了三个菜:土豆丝28元,西红柿蛋汤28元,酸菜鱼标价78元,结账是368元。因为感到不解,该博主问了店主被告知,酸菜鱼是按斤计算的,78元是一斤的价格,这个鱼是3.7斤,一共288元。但是,餐馆的菜单上写着酸菜鱼78元,没有注明要按斤计算;而且在他们点菜时,餐馆工作人员并没有说明这道菜是按斤计算价格的,更没有提过鱼的重量。

无奈之下,该博主拿出手机拍摄现场视频想维权时,结果被店主威胁:“不要网上发,发上去我找到你,我弄死你。”


(相关资料图)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评价此事?

1、商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作为消费者,在餐厅用餐时,对于菜品的计价方式,重量,数量,享有知情权。即餐厅工作人员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菜品的真实、全面信息。

本案中,餐馆的菜单显示酸菜鱼的价格是78元,没有注明这个78元是酸菜鱼一斤的价格,该博主点这道菜时,餐馆工作人员也没有提到这一点,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那么,餐馆的行为属于未明码标价。而且餐馆即没有称鱼的重量,也没有告知消费者鱼的重量,造成了消费者的错误认识而进行消费,餐馆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商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据该博主发布的视频显示,餐馆老板恐吓、威胁该博主,声称录制的视频敢发到网上,就弄死他,店主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3、该博主的维权途径

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 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本案中,餐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该博主可以向消协进行投诉,主张涉事餐馆退一赔三。消费者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对涉事餐厅予以处罚。最后消费者还可以报警,请求警方介入调查。

最后想说的是,餐馆老板好嚣张啊,欺诈消费者不说,居然还恐吓威胁消费者,这种恶劣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么简单了,还将给羊卓雍错的旅游发展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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